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班级管理工作,实现我校学生班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建立一支能力强、作风正、业务精的学生干部队伍,根据班级建设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单元,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班级是教育的重要载体,良好的班集体是促进学生个体社会化的重要环境,是促进学生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搞好班级建设,有助于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班级实行民主制度、科学管理,创建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勤奋学习、积极向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全面发展为班风的先进班集体,促进班级及成员的健康、全面发展。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班级建立以班委会为核心的组织架构。班委会对班级和辅导员负责,在学院的领导下,辅导员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班委会实行班长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分工负责、共同努力做好班级的各项工作。班委会一般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组成,可根据班级管理情况适当增减班干部配额。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班委会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及政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校各项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班级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三)对班级建设和班级发展进行规划,制定学年和学期班级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四)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带领班级同学开展好各项工作,切实抓好班级的学风建设和班风建设;
(五)建立班级与外部的联系,及时传达、落实学校和学院的有关文件、指示和要求,及时做好各种信息的反馈工作;
(六)注重班风建设,抓好组织纪律和集体活动,充分调动全体同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了解和掌握同学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及时解决或反映同学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要求,发挥同学和老师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并切实做好生活困难同学的帮扶工作和思想、学习后进同学的帮教工作,配合辅导员处理各类学生危机事件;
(八)及时掌握、处理或反映学生中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特别要主动协助辅导员做好违纪学生的情况调查与处理工作;
(九)在不违反学校关于校园文化活动组织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组织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积极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同学参加有益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组建各种形式的活动小组,如:学习小组、爱心扶助小组、科技小组、艺术小组等,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增进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
(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组建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级同学的综合素质测评,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各项考评、评优、评奖、资助等工作。
(十一)建立班级档案。班级档案包括班级同学基本情况、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助困、处罚等原始材料;班级各项活动记录;班会主要内容、出勤情况以及各项要求存档的文字图象(照片、录音带、光盘等)材料等,由专人负责管理。
(十二)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班长职责
(一)对班委会实行全面负责,主持班委会的日常工作,团结班委做好班级建设,带领同学们一起创造一个良好的班集体;
(二)代表班级出席各种常规例会,及时传达校、院级会议指示和落实有关工作;
(三)负责班级集体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组织开展对同学切实有益,带动学风、班风建设的活动;
(四)掌握本班同学的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不能解决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五)协调督促班委开展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向辅导员和班委会汇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每年度综合测评;
(七)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及时进行自我批评;
(八)完成辅导员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副班长职责
(一)协助班长做好班级工作,领导各班委开展工作;
(二)班长不在时,代理班长履行职责;
(三)负责安排班委做好班级考勤、会议记录工作;
(四)负责班级信息网络建设和班级工作档案;
(五)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及时进行自我批评;
(六)完成辅导员及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习委员职责
(一)积极参与推动班级的学风建设,起好教与学的桥梁、沟通作用;
(二)配合任课教师完成日常教学任务。做好任课教师布置的工作任务;将任课教师对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传达本班同学,把同学对课程教学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或学院有关部门;
(三)努力提高班级的学习、学术氛围,组织开展有利于提高同学学习能力、专业能力的各项活动;鼓励同学参加各种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四)具体组织开展学习后进同学的帮扶工作;
(五)负责教材的登记、发放工作和本班同学学习成绩的查询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种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信息报名、成绩汇总等工作;
(六)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及时进行自我批评;
(七)完成辅导员及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生活委员职责
(一)负责班级同学的生活管理中的服务工作;
(二)负责班级宿舍卫生的管理规划,组织宿舍卫生评比活动,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关心同学日常生活,及时了解同学的意见和需求,并向班委及辅导员反映;
(四)及时了解同学的生活情况,做好本班的贫困生工作,包括建立档案、助学贷款申请、贫困学生补助的申请和发放、勤工俭学岗位的申请等;
(五)负责班级的财务工作,对开支情况做好记录和报表,定期向同学公布班费的使用情况;
(六)协助班长及辅导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整改;
(七)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及时进行自我批评;
(八)完成辅导员及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文体委员职责
(一)组织班级各类文体活动,促进班级文艺、体育发展,丰富班级同学的文体生活,在班级中营造积极参与锻炼、增强身体素质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同学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类文艺活动和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三)协助班级团支部宣传委员做好班级好人好事、先进典型材料的文字整理与宣传工作;
(四)对同学进行文体安全教育,加强文体活动安全意识;
(五)协助本学院学生会文体部开展工作;
(六)接受全班同学的监督,及时进行自我批评;
(七)完成辅导员及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心理委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二)敏锐观察并及时记录本班学生心理变化动态,全面了解本班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
(三)对在本班同学中所观察到的常见心理问题与应急心理问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
(四)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好全班同学的心理建档工作和普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班级的其他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六)完成辅导员及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班会制度
(一)班级定期召开班会,班会由班长召集,辅导员主持,全体同学参加,每次班会应当有专人记录。
(二)班会内容:听取班级工作情况报告,表扬好人好事,开展批评工作;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布置工作等。
(三)班会要求:班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班级工作的重要问题要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和建议,主要工作措施经班会通过后交班委会执行。
第十四条 班委会制度
(一)班级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班委会,由班长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同学参加。
(二)班委会上各委员汇报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职责完成情况。
(三)班委会要分析班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取得的成绩,讨论对有关同学的表扬、批评决定,并提交班会讨论通过。
(四)班委会要讨论决定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及实施方案,并向全班同学通报。
(五)班委会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在全班同学监督下,组织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及奖励、助困、惩罚等工作。工作程序公开、公正。征求辅导员的意见后,结果向全体同学公布。
(六)班委会实行学期考评,考评形式由班级自行拟定。考评工作由辅导员负责,评议在全班同学中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考勤制度
(一)对上课、班会及其他集体活动实行点名制和考勤制。
(二)上课考勤由全体班委会成员轮流负责,副班长安排;班会考勤由副班长负责,其他集体活动考勤由文艺、体育委员负责。考勤结果定期公布。
(三)考勤情况记录存档,并定期在班会上公布。
(四)考勤结果应报辅导员并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挂钩。
第十六条 表扬与批评制度
(一)对在学习和各项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同学,及时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班级中出现的违反校规校纪不良行为,应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三)表扬、批评由班委会讨论,经辅导员同意,班会公布后,记入班级档案。
第六章 班委遴选及换届
第十七条 班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班级全体学生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当选委员选票必须达到班级学生人数的半数以上,每届任期一年。新生班级,第一学期可由辅导员在查阅学生档案并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指定班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表现好的委员可连选连任,每届班委会届满前的任免需通过班级考核并经过班级半数以上同学的同意。
第七章 培训发展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学校结合辅导员培训,安排学生干部有计划、分批次进行系统的政治思想、行政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结合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和实际表现,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实习或就业。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班委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综合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要求和职责;
(五)学习成绩有 1门以上不及格的;
(六)其他应受到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班委其他考核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自 2023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班级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